|
租車抵押騙錢生財
[添加時間]
2012/3/12
[訪問量]
1369
[返回] |
用租來的車子“抵押借款”,可謂窮盡騙法、生財“有道”,仍難逃法律制裁。近日霍山法院審結了這起合同詐騙刑事案件。 2010年1月6日,被告人丁某讓他人在霍山租賃公司為其租用一輛轎車,由他人出面簽訂合同并代交了租金。當日,丁某謊稱其朋友需要借錢,以租來的該轎車作抵押,讓他人在借條上簽名,丁某簽擔保人,從劉某處借款6萬元,實得54000元,該款為丁某歸還個人借款及揮霍。后被霍山租賃公司發(fā)現(xiàn)報警。用這種方法,2010年1月至2月期間,被告人丁某編造各種需要用車的理由騙取朋友信任,讓其朋友出面簽訂合同、交押金為其租車,先后從3家租賃公司租車4輛,從朋友處開走朋友所租轎車一輛,然后假冒車主或車主朋友的名義將所租車輛抵押給他人,獲取現(xiàn)金供其揮霍。其中,被告人柯某幫助租車兩輛。 案經(jīng)法院審理認為,被告人丁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在簽訂、履行合同過程中,采取用真實姓名或冒用他人名義先支付小額保證金等方式,騙取轎車4輛(價值376866元)、現(xiàn)金55000元,扣除其交納的保證金10300元,詐騙財物價值421566元,數(shù)額巨大;被告人柯某幫助被告人丁某,共同騙取轎車兩輛(價值111382元),扣除其交納的保證金800元,詐騙財物價值110582,數(shù)額巨大,其行為均構成了合同詐騙罪。在共同犯罪過程中,被告人丁某系主犯,被告人柯某系從犯。案發(fā)后,被告人柯某協(xié)助公安機關抓獲同案被告人,屬立功,又主動投案,如實供述犯罪事實,屬自首,依法予以減輕處罰。遂依法判決:倆被告人均犯合同詐騙罪,判處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7年,判處被告人柯有期徒刑兩年,宣告緩刑3年,都并處了罰金。 |
|
 |
|
|
|